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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来源:实说劳动法 时间:2023-03-29 作者:石先广 浏览量: 61
现在00后都已经走上了工作岗位,在00后之前的90后,曾经被大众认为是最叛逆最有个性的一代人,但是如今生活已经磨没了90后的棱角,正所谓曾经叛逆的少年,现在都已肩挑生活,体会了人生的艰辛。


最近,一个00后低情商辞职信火了,辞职的缘由直戳老板心窝啊!

image.png

这辞职理由非常直白,直戳老板心窝,真的是一点面子都不给留。


我们再看看他们接下来的对话:

image.png其实看到最后,这也不算低情商,最后表述的理由还是比较委婉的,是“胃不是很好,不能加班,只能按时吃晚饭”。笔者认为,这总比人家来说“胃不好,消化不了老板给画的饼”好多了吧

好了,新闻背景先说到这,接下来谈谈戳出的劳动法律问题。


1.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吗?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依据是《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从该条规定来看,加班需要协商一致,若用人单位单方安排,劳动者同意是可以的;劳动者不同意加班的,也是可以的。

特殊情况下,员工应服从加班,依据是《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一般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况。

2.加班有时间限制吗?

答: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一般情况下的加班,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小时,每月不能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特殊情况下的加班,不受时间限制,但要考虑人的生理需要,也不能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16小时,让员工每天工作24小时显然也是不符合人道的。

3.单位安排加班是劳动者辞职的理由吗?

答:按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本不需要理由,若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要求加班而辞职当然也是可以的,只不过,这时的辞职,一般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处理,即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若是试用期内辞职的,应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而本案中,该员工今天说明天就要走,不符合法律规定。

4.劳动者违法辞职的,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吗?

答:可以,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这个赔偿是填补性的,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需要赔偿劳动者2N不同,用人单位想要劳动者赔偿的,应当证明具体的损失数额和依据,其实要证明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解除的损失还是蛮难的。

若用人单位举证不了损失的具体数额,等于劳动者违法辞职也没有啥责任。

5.单位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的,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的加班即便劳动者同意,也有时间限制,即每天最长不能超过3小时。若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辞职并要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吗?

对此,存在一定争议。

有的地方法院支持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如江苏镇江曾经判过类的案例。

有的地方法院认为,一般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二般情况下可以支持,如东莞市的裁判口径: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


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问题


6.……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一般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安排超时加班,劳动者予以拒绝,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进行处罚的除外。


笔者认为,东莞市的规定具有合理性,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加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有强迫劳动的味道,也可以认为用人单位的制度违法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5.单位安排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吗?

依法支付加班费中的“依法”怎么理解,存在一定争议。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尤其时劳动者提出加班费后,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可以认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离职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是是否属于加班、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理解不同以及加班与调休的安排理解不同等导致没有支付加班费或支付数额有争议的,一般不应支持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

简言之,关键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支付加班费的主观恶意。end)

员工管理中,离职管理是法律纠纷高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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